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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开展保险互联网营销宣传自查整改 4月起排查十类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

□记者 朱艳霞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对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4月3日起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

  从机构到销售人员都要自查整改

  此次自查整改工作涉及范围广泛,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部覆盖。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法人机构为责任主体,部署各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检视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即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

  自查内容方面也涉及互联网营销的各个环节。《通知》要求,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包括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承诺制度机制;是否要求销售人员备案有关自媒体账号和营销宣传内容等情况;是否做好对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的检测管理,等等。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必须持牌经营。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强调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合规性,整治“无照经营”及其引发的销售误导,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

  排查销售人员十类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排查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的十类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一是发布未经机构统一制作的产物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活动等信息;二是发布未经公司审批或授权的公司形象、保险服务、宣传理念等内容;叁是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四是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片面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内容;五是发布内容中使用易与银行理财、基金、债券等金融产物相混淆的描述;六是片面比较保险产物价格和简单排名的内容;七是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的内容,或使用、变相使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八是未经公司允许发布增员广告;九是擅自组织、安排或委托他人通过转发信息、咨询、答疑等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十是在微信群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聊天群中发送违规信息。

  近年来,互联网成为保险产物、保险服务商业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但部分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管控不力,误导性宣传时有发生。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销售误导一直是保险业的顽疾之一,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互联网渠道则更具误导性。《通知》从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角度规范销售人员的互联网营销宣传内容,有利于防止销售误导,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视频、快手视频、微博帖子、小红书笔记、今日头条帖子等。

  针对问题彻底整改

  《通知》要求,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一是即查即纠,保险机构对自查发现的不规范宣传行为,立即制止纠正;二是落实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处分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叁是完善制度机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举一反叁、建立约束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合规培训和定期检查监督。前两项工作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后一项工作应抓紧立项推进。此外,《通知》还要求,全面总结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部门。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要以本次自查为契机,建立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要致力完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培训,建立健全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日常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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